黑龙江财经学院关于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来源: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发布时间:2024-04-26浏览次数:10

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黑龙江省基层就业资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为做好我校相关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条件及补偿标准:

对我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目前边境县名单见附表)、服务期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自 2019 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目前边境县名单见附表)、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年)享受同等政策。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注:上述基层单位是指

        二、办理流程

    三、学生本人需报送给学校的材料

注:(1)上述材料1—《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除“毕业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审核意见”和“省(市)学生资助部门审核意见”外其他部分均需填写并盖章后上交。

       (2)上述材料8—银行卡复印件,需提供学生本人黑龙江省内社保卡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写清卡号,开户人,开户行(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或者登录银行app查询,需填写与查询结果一致的信息)

四、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请于2024年7月1日前将材料报送到黑龙江财经学院尚德楼327室姜老师处,联系电话:0451-85911298。

        附表——黑龙江省边境县名单:


附件: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xls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5日